执案说法| 他负责设施设备、你担当危机应对,安全生产谁来管?!
发布时间:2022-06-12 人气:0
执案说法| 他负责设施设备、你担当危机应对,安全生产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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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位列第一责任人的七项职责之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推动各业务部门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必须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安全有人管、责任有人盯。
2022年2月17日
虹口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发现
某酒店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有工程管理部负责设施设备管理
有安全保卫部负责保安门卫管理
还有危机管理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
唯独没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更别说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了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了避免简单化、一刀切,2021年12月1日新修改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有权决定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的负责人,如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差错造成的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决策错误,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此外,针对违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补充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不少中小型单位
自认为安全风险较低
往往由其他部门或人员
兼顾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忽视法律法规对
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一刚性要求
应急部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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