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火灾警示 | 安徽阜阳市临泉县“2018•2•2”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2-07-20 人气:0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临泉县“2018•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018年2月2日5时30分许,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高塘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52.9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排除雷击、放火嫌疑、生活用火不慎、儿童玩火、遗留火种、自燃、外来火源等因素,经对电气线路故障分析认定该建筑物一层最西侧门面房南部电气线路出现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该经营户未依法登记注册无照从事经营活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查无取缔和消防安全监管等工作,从而造成的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宁向阳,系死者宁强强的父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宁强强,“他她爱”家纺店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
3.高塘村委会主任李后峰,作为分管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村干部,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塘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宁亚,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5.高塘镇人大主席周运锟,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镇领导,兼任高塘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高塘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高塘镇副镇长王留赏,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兼任高塘镇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高塘市场监管所所长周玲,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高塘派出所副所长亓伟,作为分管消防工作的单位领导,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原高塘派出所所长齐涛(2017年12月23日任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原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于秋杰,,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鉴于于秋杰同志原系现役军人,由事故调查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建议给予诫勉的人员。
11.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时任副局长程莉,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及包保高塘片区的部门领导,建议给予诫勉 。
12.临泉县公安局副局长水灵,作为分管高塘派出所的部门领导,建议给予诫勉。
13.高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骆强,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六)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
1.高塘镇政府,责成高塘镇政府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2.原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责成临泉县消防大队向阜阳市消防支队作书面检查。
3.临泉县政府,责成临泉县政府向阜阳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对该起事故涉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应作出书面检查的,由阜阳市、临泉县及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安徽消防救援总队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到位。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省监察委对上述处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